杨幂网络侵权案一审告捷,获赔八万七千元
近日,通过天眼查App得知,杨幂与张某的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已对外公布。该案编号为(2025)京0491民初29667号,审理单位为北京互联网法院,杨幂作为原告,张某作为被告。判决书内容显示,杨幂指控张某在其微博上散布了大量针对她的侮辱性言论和图片,如“代言灾星”、“买水军”、“垮脸”等,并煽动网友进行恶意评论,严重影响了杨幂的正常工作和生活。杨幂因此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张某在答辩中辩称,杨幂社会评价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其中一部分是因为她过于关注炒作和营销,而忽略了提升演技和业务能力。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公众艺人的合理监督和评论,不构成侵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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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虽然自称为教师,但其微博言论并非对杨幂的合理监督,而是充满了主观偏见和侮辱性内容,不仅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,而且整体格调低俗,其行为已构成对杨幂名誉权的侵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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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法院判决,张某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,在微博上连续十五天置顶发布致歉声明,向杨幂公开道歉;同时,张某还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,以及公证费7000元。至于杨幂的其他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驳回。
